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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完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规定

更新时间:2021-04-01 点击次数:

来源:证券时报网   发布时间:2021-04-01  作者:王君晖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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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起草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标题:央行等三部门完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规定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起草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包括总则、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五十二条。

一是调整《办法》名称和体例。法规名称及全文使用“客户尽职调查”取代“客户身份识别”;“总则”部分突出强调“风险为本”的基本原则;将核心章节“客户尽职调查”分设“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两节,明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中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情形规定。

二是完善各金融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规定。更新客户尽职调查的适用情形及措施;根据各金融行业的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完善不同金融行业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更加适应反洗钱国际标准;完善代理行、电汇、外国政要人士、新技术等较高风险业务(环节)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明确受益所有人概念以及相关识别要求。

三是将风险为本要求贯穿到《办法》中。要求义务机构建立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完善并强调持续尽职调查规定;增加关于强化尽职调查和简化尽职调查的要求,明确适用情形以及相应的措施;增加无法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四是扩大《办法》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上述《办法》是出于践行风险为本,指导金融机构提升反洗钱工作实效的需要。客户尽职调查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基础,需要基于风险为本的理念开展,而现行《办法》中“客户身份识别”概念并未体现“客户尽职调查”的真实含义,缺少对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风险识别要求,也未提出基于风险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因此,修订《办法》,更加突出风险为本理念,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修改《办法》是顺应金融业态发展,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需要。《办法》发布已十余年,大量细分金融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金融业态发展,不少新兴金融业务如线上支付、证券行业非经纪业务、银行非开户类金融服务等客户尽职调查不完善。因此,需要修订《办法》,明确需要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行业、机构,完善不同行业客户尽职调查规定,修改不适用的条款并充分考虑未来较长时间的业态发展状况,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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