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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调整

更新时间:2020-08-05 点击次数: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凡人李欣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7-31
摘要:近日,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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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13号公告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做了两个方面的重大调整:

  调整一: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累计减除费用自年初开始计算到发放月份,累计扣除

  该项政策的适用,需要注意六个要点:

  一是只适用居民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只有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才适用支付时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汇算清缴。

  二是只适用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从未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简单地说,就是没有任何支付单位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非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适用原扣缴方法。对于纳税人因任职受雇单位更换,或是因为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的,仍然按照原扣缴方法“累计减除费用,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四是居民个人取得其他不需要累计预扣的综合所得不影响计税方法调整。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首次取得工资薪金前,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不影响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仍然可适用13号公告规定自年度首月起算。

  五是需要向扣缴义务人如实提供佐证资料或承诺。居民个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六是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对之前已按原累计预扣法计算并扣缴税款的,不再改变扣缴方法,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追溯调整,待年度汇算清缴时汇算退税。

  【案例1】:小王自2017年大学毕业后在A公司任职,2019年底离开原任职单位并通过B公司招聘。但受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小王直到2020年7月才正式入职B公司工作,当月取得工资薪金20000元,请代B公司预扣预缴小王个人所得税款。(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解析】:小王虽然以前纳税年度就已参加工作并取得收入,但其7月份取得的工资是2020年这个纳税年度首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13号公告规定,小王在提交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B公司应预扣预缴税款:

  (20000-5000*7)=-15000(元),预扣预缴税款为0元

  【案例2】:小王自2017年大学毕业后在A公司任职,2020年3月自A公司离职,其间2020年1月、2月A公司均已支付小王工资并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20年7月小王重新入职B公司工作,当月取得工资薪金20000元,请代B公司预扣预缴小王个人所得税款。(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解析】:因小王1月、2月已在A公司取得工资,小王重新在B公司重职后7月份取得的工资,不是2020年这个纳税年度首次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属于2020年第13号规定的情形,应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61号公告)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B公司应预扣预缴税款:

  (20000-5000*1)=15000(元),预扣预缴税款=15000*3%=450元

  调整二:在校全日制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除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61号公告印发)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该项政策的适用,需要注意四个要点:

  一是只适用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提供在校全日制学生证明。

  二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在校学生实习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确定,不执行劳务报酬所得按次预扣预缴分段减除费用的规定。

  四是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2020年7月1日前已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追溯调整,待年度汇算清缴时汇算退税。

  【案例3】:小李是某大学的在校全日制大学生,2020年4月到10月,每天在甲公司实习半天。甲公司每月支付小李实习劳务报酬3000元,甲公司依法按月代扣代缴小李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扣缴?(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小李2020年无其他综合所得)

  【解析】:小李应提供学生证,证明其在校全日制学生。

  2020年4至6月,甲公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月扣税:

  (3000-800)*20%=440元。

  七月份起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初起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13号公告规定,同时适用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调整后预扣预缴计算方法。

  2020年7月,3000*(1-20%)-7*5000=-32600元,只申报,0扣缴;

  2020年8月,3000*(1-20%)*2-5000*8=-35200元,只申报,0扣缴;

  2020年9月,3000*(1-20%)*3-5000*9=-37800元,只申报,0扣缴;

  2020年10月,3000*(1-20%)*4-5000*10=-40400元,只申报,0扣缴。

  2021年3月汇算清缴,小李年度实习劳务报酬所得21000元,不超过60000元,退还全部已缴税额,即:440*3=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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