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消费潜力 消费税个税将迎更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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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对日用消费品不征消费税,以及加大个税减税力度,都将有利于促进消费。 |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消费税和个税将迎更多改革 为加快破解制约居民消费最直接、最突出、最迫切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消费税、个税将通过改革提供更多的支持。 10月11日,国务院印发了《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其中提出要完善有利于促进居民消费的财税支持措施。 这包括推动消费税立法;制定出台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操作办法;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服务消费予以支持。 在促进消费方面的财税举措中,作为引导消费方向的消费税将起到关键作用。消费税是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择部分消费品如烟草、酒、汽油、小汽车等特定消费品征税。 消费税改革是这一轮财税改革中的重要内容,近些年为了促进消费,已经将一些大众社会用品取消征收消费税,比如普通化妆品、小排量摩托车等。 目前消费税仍是暂行条例,但201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已经将消费税列入预备审议的项目。消费税立法中,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环节、税率等是否进一步调整备受关注,也将影响相关产品消费,备受市场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消费税的改革必须遵守“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消费税体系,是消费税改革的重要方向。“减少重复征税现象,要厘清不同消费税税种的功能边界。” 个税改革直接影响老百姓收入。新的个税法已经在10月1日部分率先实施,包括工资薪金收入起征点提至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由于个税减税效果提前兑现,一些工薪族10月份到手的工资比以前多。 新的个税法还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确保个税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但这些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仍在制定中,并将在年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也成为下一步减税的重头戏之一,也有利于增加个人收入,促进消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前所未有的重大税制改革。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我特别提出三点要求:第一,扣除范围和办法实施细则要具可操作性,最大限度避免政策理解和执行产生歧义,确保精准施策;第二,专项扣除方案出台后不会‘固定死’,而会随着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动态调整;第三,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此外,目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已经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1.2万元)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望在其他地区扩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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