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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薪酬改革新动向:确保工资正常增长

更新时间:2018-03-30 点击次数: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18-03-30  作者:李可愚   编辑:还津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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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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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企薪酬改革新动向:确保工资正常增长 完善分配监管体制

作者:李可愚 胡健

3月28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会议指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建立健全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对于会议涉及国企薪酬改革的相关表述,国企研究专家、中国企业研究院执行院长李锦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读说:“虽然文字不多,但是(薪酬改革)核心的内容都提出来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相关表述加强了对于普通职工主体性的保障和改善。着眼于如何使得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积极性得到尊重。”

通过劳动获得合理收入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于国企薪酬改革已作出相关表述,其中明确:“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

“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全员绩效考核,以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李锦针对有关文件和报道内容,向记者进一步表示:相关表述中“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和“劳动生产率挂钩”这两部分内容针对性非常强,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普通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合理收入。

他向记者表示,过去的国企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强调的是对国企管理者的工资形成机制进行改革和按股分配进行改革,对于国企工人和劳动者薪酬的关注则不多。这导致国企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之间的薪酬产生了较大的差距。此次强调这两点,就是要再次确认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从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记者在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发布的2016年分登记注册类型分岗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显示,当年国企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46344元,而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别为65991、50235、64620元,均不及管理人员年薪的50%。

国企可借工资调整吸引人才

对于在工资形成机制中强调“劳动生产率”相关内容的意义,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表示,劳动生产率提高,是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在具体企业的充分体现。

她指出,这样的安排可以鼓励劳动者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作出更大贡献,既能体现劳动的价值,也能促进国企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体现了市场的共性因素,也体现了企业个体的个性情况,更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的充分体现。

对于为何要强调“同劳动力市场相适应”,周丽莎表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相适应,反映某一类人才、岗位劳动的市场价格。国有企业员工报酬也要符合劳动力市场要求,为企业吸引人才,提升竞争力创造条件。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李锦向记者表示,要注意到报道中提及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相关表述。他向记者介绍道,在长期的研究跟踪过程中,他发现部分国企甚至央企基层职工的工资长期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平,并且多年得不到提薪,基层职工对此意见很大。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有利于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

记者注意到,此前,已有一些地方国企监管部门将提高国企普通劳动者薪酬水平作为2018年的重要任务。例如,黑龙江哈尔滨市于今年2月召开的全市国资国企监管改革工作会议提出,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完善国企工资分配监管体制

相关专家还对此次发布的有关内容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报道中提及的“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也是一大亮点,他们分析称,未来的相关改革很可能是要以充分保障企业自主权为导向。

李锦就此向记者表示:“现在国有企业决定不了工资,工资总额要由国资委决定,企业对此一直有不同意见。合理的安排应该是,国资委应发挥监管作用而不是决定作用,工资总额应当由企业及其董事会决定。”

记者也注意到,此前,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团队撰写的分析报告认为,现行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是先确定工资总额,再逐层分解到下属单位和个人。

报告分析称,合理的工资形成过程应该是:根据企业资源和目标先确定应该完成工作任务,确定需要的用工数量和用工成本,由个别工资汇总形成工资的总数。

记者注意到,近几年来,针对工资形成体制健康发展,相关改革工作一直在探索中。例如,2014年,中粮作为投资公司试点,授权的18项权责中,工资总额由“审批”改为“备案”。2017年5月发布的《“管资本”为主职能转变方案》中,对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工资总额由“审批”改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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