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俊:为何"签章"不能电子化"
张国俊:为何"签章"不能电子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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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全国政协委员今年的提案很务实——在商事活动中推广普及电子签章。 |
(全国政协委员张国俊 资料图) “就拿我所在的会计所为例,总部在上海,那么任何需要公章的报表和文件,全国各地的分所都要花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来总部盖章。每年,我手头上会有9000多件需要盖公章的文件。经常为了盖一个章从济南坐飞机到上海,盖完章再飞回来。”全国政协委员张国俊以自己的亲身体会为出发点,从现代化的商务日常工作中提出疑问,小切口引发思考。 他今年的提案很务实——在商事活动中推广普及电子签章。 中国有使用公章的传统,数千年来直至今天,公章在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这种长久以来形成的公章制度或文化下,只有盖上公章的文件才被当事人认可其内容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实践中,一个商事主体仅允许刻制一个公章,在商事主体的组织、规模越来越大(在全国各地设有若干分支机构)或者商事活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需要加盖公章的文件日益增多;对于一些需要特殊资质的业务,法律或者监管制度要求相关文件应加盖总部公章,这些现实情况导致一个公章不足以满足业务需求,给业务运营造成了实际困难,企业为此花费很多运营成本,严重影响了商事活动的效率。 所以,本次张国俊的提案迎来一片叫好声。 但是,电子签章的推广的确存在很现实的问题,比如,有关各方对经电子签章的法律文件的认可度不高;对于电子签章而言传统民事诉讼证据原件认定规则不合时宜,提供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非常困难。 对此,张国俊委员提出了几点建议:“建议行业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能以开放态度对待经电子签章的文件,以适当方式明确肯定经电子签章文件的法律效力。如果情况允许,行业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可以考虑在其电子设备上安装和使用相应的电子签章应用程序,从而通过电子方式获取和查看使用经电子签章的文件。” 另一方面,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发展司法中关于电子证据原件的举证规则,张国俊提议,“根据《电子签名法》,只要内容完整未被更改并可随时调取内容的数据电文就被视为电子数据的证据原件,因数据传输的技术特点所导致的形式变化并不影响其‘原件’性质。” 如今,我们已经习惯使用电子护照、电子牌照等,不知道电子签章离我们还有多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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